高雄市旗津國民小學志工團設置要點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團依據設置要點,定名為高雄市旗津國民小學志工團,隊址設於本校。
第二條:本隊以促使社區學生家長,利用閒暇參與學童教育行動,發揮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念,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目的。
第二章 組織
第三條:本團設團長一人,由家長會長擔任或聘任適當人員,志工團成立三小隊,分別為導護志工隊、美綠化志工隊、圖書館志工隊,每隊設隊長一人,任期一年。選舉採推選方式,經由大會無異議通過擔任之。如有異議,則採無記名投票,候選人現場提出,經由出席人數五分之ㄧ以上舉手附議,始列被選舉人名冊,參與競選。
本隊另設會計幹事一人,由隊長任命,經大會出席人二分之一同意後通過。團長選出副團長一人,由學校人員擔任,襄理各組業務。聯絡人由校內編制人員擔任。
第四條:團長對內主持會議,綜理團務,指導本團所有團員及各項務,對外代表本團行使職務。副團長協助團長處理團務,負責執行會議議決之事項。
第五條:各隊隊長負責隊員工作時數登記,協調隊員工作內容,整理各隊活動資訊。
第六條:凡具有高度熱忱與服務精神者,得以加入本團為團員,並依據『旗津國民小學志工團成立要點』之實施原則,頒發志工證和感謝狀。
第七條:團員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幹部之權利,參加學校所舉辦之親職活動及本團所辦的成長活動,才藝分享,聯誼活動。
第八條:團員依需要分隊,分別負責推展團務。
第三章 會議
第三章 會議
第九條:志工大會是本團最高權利機構。本團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志工大會,由團長召集之。如有必要,可以由團員連署過半後,召開臨時志工大會。
第十條:在學期期間,應於每月召開一次團務會議,由團長召集之,檢討工作事項。志工大會召開時學校需派組長以上行政人員與會,家長會會長需指派委員以上列席。
第四章 經費
第十一條:經費之來源。
甲:教育局經費補助。
乙:社會熱心人士贊助。 第十二條:經費運用。
甲:以旗津國民小學家長會名義存於金融機構。
乙:經費運用應由會計幹事向大會提出報告,並將報告書交於本校備查。
乙:社會熱心人士贊助。 第十二條:經費運用。
甲:以旗津國民小學家長會名義存於金融機構。
乙:經費運用應由會計幹事向大會提出報告,並將報告書交於本校備查。
丙:新舊任交接時應辦妥財務結算始能交接。
丁:經費使用項目包括志工成長、團員聯誼活動及團務相關支出等。
丁:經費使用項目包括志工成長、團員聯誼活動及團務相關支出等。
第五章 異動
第十三條:各幹部交接儀式於新學年度第一次志工大會時公開舉行。
第十四條:本章程如有變更,需經志工大會出席二分之ㄧ以上通過後,始得修正。
第十五條:本章程經志工大會通過後,呈 旗津國小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請參照第十四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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